1.離職之后如果需要提取公積金的,必須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條件,再由離職前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之后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提交請提取證明以及其它相關材料等待審核。
3.審核通過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提取公積金還款的三種方式為:一次性還款法、停還若干月法、逐月還款法。
1.提取公積金一次性還款法
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一次性歸還貸款余額后,借款人按照提取還貸后的剩余貸款本金和剩余還款期限重新計算的月還款額繼續按月還款的辦法。
2.提取公積金停還若干月法
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一次性歸還貸款余額后,根據提取的公積金余額與當前月還款額的倍數取整后,停還相應月數的辦法,停還月數不得超過12個月(提取還貸的公積金余額大于12個月的月還款額的,停還月數也不得超過12個月)。停還結束后借款人須繼續按月還款。停還期內產生的欠息,不收罰息,不計復利,在停還結束后的月還款中逐月扣還。
3.提取公積金逐月還款法
即每月直接從委托人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用于歸還當月貸款本息的金額的辦法。法律快車提醒您,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足時,委托人應及時補足其還款金額。
離婚時公積金不算工資,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對婚內財產進行約定的,離婚時留存的公積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約定了屬于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那就屬于個人財產,對于住房公積金不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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