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蹴鞠出現于我國戰國后期,主要是一種游戲,在訓練士兵時偶爾也把蹴鞠作為一項訓練科目。
2、雖然那個時候有一定的規則,但是都很隨意,甚至還沒有球門。
3、唐朝時,蹴鞠終于有了球門,而且有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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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端臨的《文獻通考》曾記載,兩隊采用腳踢對抗進行攻防,設有裁判官執法。
5、據《蹴鞠圖譜》一書在“球門社規”中規定以射進球門的球數多少決定勝負。
6、除此之外,在這本書中還提到,當時已經有了裁判,分別稱作“都部署校正”(正裁判)和“杜司”(副裁判),而在《鞠城銘》一書中更記載了詳細的裁判原則。
7、蹴鞠宋、元、明時期慢慢傳到了歐洲,被稱為“蘇克”,也就是soccer的諧音,但那時歐洲沒有統一的比賽規則,比賽期間賽場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所以足球這項運動很長一段時間被禁止,直到19世紀才恢復。
8、足球基本規則:手球。
9、指的是除守門員外的球員在踢球時用肩部以下的整個手臂觸球,但是當被動“手球”的時候不判其犯規。
10、2、越位。
11、在進攻方傳球球員起腳的瞬間,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個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也比球距離球門更近,并試圖借此位置進球或干擾比賽,判罰越位。
12、3、鏟球犯規。
13、背后鏟球是足球最嚴重的犯規。
14、評定是否犯規是看防守球員是否鏟到球或是否有鏟球的意識。
15、4、拉扯球員。
16、當發生拉扯球員時,若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的威脅不大或正在處于對進攻方有利的情況下,不判犯規。
17、5、阻擋。
18、當進攻球員在處于對進攻方有利的情況下過人,球過了,但防守球員用身體或其他方式導致進攻球員無法進攻,則防守隊員判阻擋。
19、一般只有惡意依靠身形上的差距有目的的阻擋才會被判罰。
20、6、抬腳過高。
21、指的是在半空中球員用腳接球,但腳抬的高度超過他的胸部或肩部。
22、7、動作過大。
23、動作不能對其他球員造成傷害。
24、8、沖撞守門員。
25、當球在空中且守門員和進攻球員同時爭球的時候,進攻球員不可用身體沖撞守門員。
26、9、擲界外球犯規。
27、發界外球要雙手護球過頭頂,在球沒低于額頭時把球拋出去,要注意的是雙腳不可離地。
28、10、拖延時間。
29、比分領先一方的守門員遲遲不發球。
30、1吹哨。
31、指進攻方犯規,裁判吹哨而該球員不理會繼續進攻。
32、12、質疑或辱罵裁判。
33、對裁判有惡意的辱罵或不服從判罰的行為。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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