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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看合同約定,廣州這邊一般約定是購房款的10%。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如20%)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酌情降低違約金。如下面這個案件,法院就認為買家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10%的違約金不屬于約定過高。
判決書節(jié)選:
現(xiàn)經(jīng)查,陳某未按照案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剩余購房款,陳某主張灣某公司同意其延期繳納購房款,但并未舉證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陳某逾期支付購房款已構(gòu)成違約。案涉《合同補充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乙方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應付房款0.02%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甲方有權(quán)解除合同。”灣某公司在前述生效判決作出后于2020年5月8日向陳某發(fā)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前述已生效的判決查明及認定因陳某明確表示不愿意也沒有能力購買案涉房屋,遂認定案涉合同不適宜強制履行,并據(jù)此駁回灣某公司關(guān)于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綜上,因陳某存在逾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行為,且其在前述案件中明確表示不愿意也沒有能力購買案涉房屋,致案涉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陳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合同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甲方按照約定解除合同時,乙方須按房屋總價1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其他購房款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后無息退還給乙方。”結(jié)合灣某公司在解除案涉合同后另行出售案涉房屋的價格情況,陳某主張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無理,本院不予采納。鑒于陳某已繳納的購房款142004元即為總購房款的10%,應全部抵扣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本院據(jù)此駁回陳某關(guān)于灣某公司退還142004元購房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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