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資本制,也可以說是法定資本制加認繳資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將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為三萬元,第八十一條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為500萬元,并允許股東或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分期繳足,投資公司更是放寬至5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這不僅充分彰顯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設立門檻,鼓勵全民經商,促進投資創業的價值取向,而且意味著我國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顧了法定資本制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和授權資本制的靈活優勢。
有限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義務,股東若違反出資義務,從公司內部關系來看,表明了公司股東存在利用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為掩護,將投資風險轉稼給公司債權人的企圖,可以認為其存在針對所有實際和潛在的債權人的廣泛的惡意。從公司外部關系來看,債權人之所以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實際資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資信狀況,期待著實現其全部債權,若股東存在欺詐行為則必然使每一個與其發生業務往來的債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債權不能清償或部分清償的風險,若出現這種后果,則可以認為債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與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存在因果關系,股東應當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司糾紛案件的實務中,有限公司股東違反投資義務引發的糾紛占據相當大的比例。
股東違反投資義務的表現可分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大類。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公司時,違反公司法規定,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騙取公司成立。其本質特征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
虛假出資既可出現在公司設立時,也可出現在公司增資時,通常表現為:
1、以無實際資金的虛假的銀行進帳單、對帳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但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包括因市場行情變動而導致的出資差額)。
5、為應付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將資金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資金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或轉移。
股東將一定數額的資金交付驗資,但在公司成立前即已抽回的,構成虛假出資,而非構成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表現形式有:
1、公司從股東手中回購股權,但未辦理減資登記。
2、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或全部抽走。
3、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4、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在驗資完畢后,抽走部分或全部。
5、違反公司法167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前行分配利潤。5、違反公司法167條規定,在彌補上年虧損前分配利潤。
6、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7、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于股本金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
8、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
9、公司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