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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聞·映象網記者 慕嘉烜
近日,在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執行干警多次溝通下,被執行人終于將所欠貨款履行完畢,又一次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向試圖通過購買保險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
申請人范某與被執行人化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化某應于10日內償還原告范某貨款本金9558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范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人房津宇分析因案件執行標的較小,想通過電話聯系被執行人,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可被執行人在履行完1000元欠款后,就開始找種種理由逃避執行,遲遲未履行剩余欠款。承辦人便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仔細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信息,發現化某名下雖無存款,但有一份價值不菲的商業保險,且購買時間較長。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前往保險公司調取被執行人的投保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實為其孩子投保。承辦人與化某再次聯系,告知其再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劃撥保險。可化某這邊也態度惡劣,認為法院不能扣劃保險,尤其是買給子女的,受益人是子女,法院更無權劃撥。
承辦人耐心告知了被執行人保險的屬性,保險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如對其進行強制扣劃,其投保的保險將會導致繳納年限中斷、作廢等情況,對被執行人化某及其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懾于強制執行的威力,被執行人主動前往法院并將所欠債務全部履行,該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萬能型人身保險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等均屬于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上述財產權屬于其名下的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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