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吳珊珊 記者 江躍中)無執業資質“律師”利用被害人急于追討投資款的心理,與上百名被害人簽訂《委托代理法律服務協議》,并以收取前期費用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970余萬元。近日,黃浦區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該案的被告人呂某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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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向“律師”尋求幫助
2015年起,任女士、盛女士等多名投資者,購買某金融公司理財產品,后因平臺無法兌付,遭受財產損失,該金融公司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調查。
2017年,任女士結識了被告人呂某某實際控制的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方稱,該金融公司出事前曾與他們有過業務往來,因此,他們對該公司的資產情況比較了解,同時還介紹了一些過往公司為投資人追討損失的成功案例。隨后,對方提議A資產公司作為居間方,公司合作的安徽某律所作為乙方,協助任女士等投資者追回損失的財產。
不久,任女士便收到一份由安徽某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服務方案。后有上百名被害投資者響應,投資者委托盛女士等作為代表與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法律服務協議》。據盛女士回憶:“當時是呂律師與我們簽的協議,后續也是由他的團隊負責追討投資款。”
協議到期未履行
按照協議約定,任先生等人要預先支付追回資金總額的4.5%作為前期費用,后期再支付剩余19.5%的服務費,如果屆時無法追回一定比例的投資款,將會返還所有前期費用。被害投資者便按照各自的比例將錢款轉到了呂某某指定的B公司賬戶,呂某某對任女士等人稱該賬戶為A資產管理公司的關聯賬戶。協議簽訂后的每個月,任女士等人都會收到一份律所出具的工作日志,說明追款工作進度等事宜。與此同時,呂某某讓任女士等人尋找更多的被害投資人參與,并簽訂委托協議。但2019年初,協議到期后,任女士等人卻未收到任何追回的投資款,呂某某也并未將前期費用退還,于是眾人便向警方報案。
據警方調查,呂某某在協議簽訂期間,未曾將錢款用于履行合同,他將所收到的共計970余萬元全部用于清償債務、公司運營等。
私刻印章騙錢財
原來,呂某某曾經在安徽某律所實習,雖然有一些法律基礎和工作背景,但并無執業律師資格。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他利用投資人任女士、盛女士等投資人急需討回受損投資款的心理,聯系部分被害人、杜撰其控制的A資產公司與安徽某律所存在合作關系,與多名被害人簽訂《委托代理法律服務協議》?!捌鋵嵨以缇椭涝谛淌略V訟階段,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追回投資款基本是不可能的?!眳文衬车桨负蠼淮安⑶以诤贤炗喓?,我資金鏈一度出現了問題,我就想著讓對方繼續尋找被害投資人,以收取更多的資金來使用。”
2018年5月,呂某某擔心被害人會提前要回前期費用,為了安撫被害人、拖延時間,再次與被害人簽訂了《承諾補充》,約定將由無實際業務合作關系的4家律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經查,呂某某與被害人所簽訂的合同中,加蓋的律所印章均系其偽造私刻。
最終,經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12日,黃浦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呂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承辦檢察官提醒
實際上,本案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當時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公司資產已被司法機關扣押,是無法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案外清償的。被告人明知這一點,卻仍舊向被害人宣稱可以代為追回投資款。
大家若遭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應根據法院的提示,在官方發布的被害人信息登記核對平臺,如實、全面、及時核對并確認相關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受損金額,并關注法院發布的案件相關公告,切忌盲目相信所謂有渠道催討回投資款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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